離職證明是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書

離職證明是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書

離職證明不是解除勞動合同書,離職證明是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約定,兩者的內容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