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商檢失職罪具體表現爲三種情況1.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2.延誤檢驗出證;3.錯誤出證。

本罪的量刑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