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同性戀構成離婚條件嗎

丈夫同性戀構成離婚條件嗎

如果因爲丈夫同性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則能構成離婚條件。

《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則和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互相尊重的規定,丈夫的同性戀行爲背叛了夫妻感情和和諧關係,因而對因同性戀起訴離婚的案件,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確認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