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文本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