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過錯、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理由,一般法院不會強行判決離婚。如果想要離婚,可以進行多次訴訟。離婚不以一方有過錯爲前提。判決離婚的前提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正常情況,如果提出離婚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而另外一方又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一般不判決離婚,但是六個月後,如果再次提離婚,法院一般就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