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