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回起訴有要求嗎

刑事案件撤回起訴有要求嗎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發現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爲;

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撤回起訴的程序是: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判決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開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種罪名,也可以是異種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因爲發現新的證據而重新起訴的,應當重新編號,製作新的起訴書。重新起訴的起訴書應當列明原提起公訴以及撤回起訴等訴訟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