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認爲有效的立遺囑方式如下:
1、自書遺囑。自己親筆所寫,符合自己的意願,不被脅迫。
3、代寫遺囑。由別人代筆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錄製的立遺囑人口述的遺囑。
5、口頭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見證人口頭敘述遺囑,緊急情況下才可以適用。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