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1)住居所指定權。(2)交還請求權。(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4)撫養義務。(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