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書每幾年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第一條 爲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誌,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