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政治體制改革

越南的政治體制改革

1、司法獨立,中央及各級黨委不幹集體涉司法審判工作,認同司法獨立是普世原則。

2、禁止政府官員兼職國會即同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3、最高法院可審理黨政高級領導的腐敗案件,越共中央完全不干預審判工作。

4、實行《陽光法案》,國會代表和政府官員必須申報個人財產一、強化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書記處的監督。越共規定對重大政策主張、重要幹部任免、大型工程項目等決策,都要在中央委員會民主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這已打破一言堂的官本位體制,形成重要的黨內民主制度。

5、提前公佈黨代會政治報告草案,廣泛吸收黨內外智慧。這從1986年六大開始,提前兩月公佈,在全黨進行充分討論,對文件作了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