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爲時間限制的,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以下情形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隨時報案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爲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