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