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申報

見義勇爲申報

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爲的情況,行爲人可以申請確認見義勇爲。如果行爲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爲申請。 2、反映見義勇爲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爲,應當在行爲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應當向行爲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爲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