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越界開採如何認定

礦產越界開採如何認定

《礦產資源法》中涉及“越界採礦”的內容僅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有一條,即第四十條:“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