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他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收押的,是不能執行拘留的,這時,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2、《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