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最殘酷的5種刑法

清朝最殘酷的5種刑法

清朝最殘酷的5種刑法如下:

剝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爲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是把人埋在土裏,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裏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

凌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爲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棍 刑:

即木樁刑,這裏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裏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裏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烹煮:

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

俱五刑:

爲砍頭,刖,割手 挖眼,割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