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條:爲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