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