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爲;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爲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爲;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爲;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爲;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爲;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爲;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爲;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爲;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爲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