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遞交辭職申請之後,是屬於員工本人意願離職,所以單位是可以在三十天內安排員工離職的。如果員工反悔不願意離職,是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經單位同意之後是可以撤銷離職申請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