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中止對民事案件的訴訟是沒有具體期限規定的,一般是中止情形消失後繼續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