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自考條件

執業藥師自考條件

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或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或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或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可以報考執業藥師。

另外,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也可報考執業藥師。

根據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職稱,並可作爲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具有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資格的零售藥店;通過GSP認證的大中型藥品零售企業;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藥房和製劑室都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跨地域連鎖經營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通過GSP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通過GMP認證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都必須是執業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