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工會經費的計提依據是什麼

計提工會經費的計提依據是什麼

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取得符合條件的工會收據可以在2%以內據實扣除即按實際發生額在不超過規定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