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再遷回原籍條件

戶口再遷回原籍條件

關於戶口遷回原籍的條件,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當事人離婚後,沒有單獨的住房,並且父母在當地有固定住所的,或者當事人的配偶戶口在當地,並且有住房的)。

2、戶口遷入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當事人的戶口可以在不改變”非農業”的戶口性質的前提下,遷入原籍掛靠。

3、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諮詢戶口原籍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爲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