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的標準

營養費的標準

損害賠償營養費是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爲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於恢復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並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復情況進行覈實的基礎上,確認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爲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機能的,纔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