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