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當可數名詞用的。表示“邀請函、請柬等書面邀請”時,爲可數名詞。表示“邀請、獲得邀請”這一行爲時,爲不可數。釋義:招待,邀請;請柬,請帖;引誘,吸引,誘惑。法學上也被翻譯成“要約邀請”。我國《合同法》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