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開除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即可領取失業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覈確認領取資格後,覈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然後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