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齡超15年每六個月檢驗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