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認定標準

開設賭場罪認定標準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問題:

①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的,例如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或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

②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爲獎品的。

如果行爲人僅僅爲賭博從事接送參賭人員、發牌、兌換籌碼等活動的人員,只有在參與賭場利潤分成或是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情況下,纔會被認定爲開設賭場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