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新生兒入戶最好在一個月以內,農村戶口可以在三個月以內。《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申辦材料:(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2)《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3)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