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清償順序法律如何規定

破產清算清償順序法律如何規定

破產清算清償順序是:

1、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在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最後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清償法律的規定是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