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的權力結構

聯邦制的權力結構

美國聯邦制建立了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實現了中央集權,1787年憲法依據三權分立的原則上,對聯邦政府的權力進行了分割,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而且每一部分掌握的權力都不超過其他部分。

國會由參議院和衆議院組成,掌握立法權和統一的聯邦財政權。

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軍隊總司令,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

總統對憲法負責,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但國會複議時若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法案仍可生效;

總統有權提名任命政府高級官員;

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得到國會的批准方可生效。

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權,對法律擁有最高司法解釋權。

最高法官由總統任命,但必須經參議院確認;

最高法院依據憲法可以宣佈國會或總統批准的法令違憲。

三者獨立平等,但互相制約,以防止專制的出現,充分體現了分權制衡原則。

此外,憲法規定美國總統和國會議員都由選舉產生,並均實行任期制,體現了權力的來源是人民,即人民主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