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珠寶的消費稅問題

關於珠寶的消費稅問題

依據我國金銀首飾、鑽石和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稅率爲百分之五。我國計稅依據爲:

1、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分別爲金銀首飾的銷售額等於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除以1加增值稅稅率百分之十七或徵收率百分之三;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單獨計價,無論會計上如何覈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