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司寇負責實踐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職責
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
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
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
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
用五種刑法糾察民衆:
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
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
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
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