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