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