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

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

犯罪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對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的而爲該行爲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諸事實特徵。即罪構成的要素。

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爲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四要件說認爲,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爲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