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併購的先決條件:(1)適當謹慎程序;(2)董事會批准文件;(3)股東批准文件;(4)法律要求的審批(國內與海外);(5)稅款清結;(6)特別合同和許可。【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71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