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登記離婚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