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什麼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什麼

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具體指的則是:

1、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爲常態;

2、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爲大多數;

3、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4、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2015年9月24日,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羣衆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會上指出,紀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圍繞“四種形態”,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