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爲成年人。但如果是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就是視爲成年人。【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