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在適用範圍上不同,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不同,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庭審方式不同,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審查起訴的期限不同,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爲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爲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不同,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同,簡易程序適用,但速裁程序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