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

交通事故定損時間限制

時間限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