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批捕期間工資如何計發

公務員批捕期間工資如何計發

公務員批捕期間工資計發形式爲: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週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