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爲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資源化利用而制定的技術標準,發佈時間爲2002年12月24日,實施時間爲2003年7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項目和標準值,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執行本標準,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關行業的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規定限值及地方總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本標準爲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