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需幾天

交通事故處理需幾天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需要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