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增加曾用名

怎麼增加曾用名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報審批。

未滿18週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含曾用名),只能辦理一次(學齡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