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經營以下動物,動物產品: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2、疫區內易感染的。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